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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132号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璧南商都。法定代表人:谭夕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良,该公司渝都黔东商贸城物业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深琴,该公司渝都黔东商贸城物业管理部职工。被告:杨廷英,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侗族,户籍地三穗县,现住贵阳市花果园W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乾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