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康某与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693号原告:康某,男,1995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吕某,女,199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隆化县。康某与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康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