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康某与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693号原告:康某,男,1995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吕某,女,199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隆化县。康某与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康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