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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行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运仓与三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原告赵运仓,三原县马额镇马东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行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三原县政府街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锋利,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禄子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赵运仓,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三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三原县马额镇马东村村委会。负责人:王红印,该村委会主任。赵运仓因与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违法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赵运仓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上诉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赵运仓撤回起诉;二、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行初8号行政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李为纲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