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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长生、谷会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长生,谷会昌,王德峰,张宗平,席武松,崔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恢30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长生,男,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谷会昌,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德峰,男,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宗平,男,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席武松,男,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崔小东,男,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长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恢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