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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炎山与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9民初447号原告赵炎山,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张国平,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赵炎山与被告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炎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平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炎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张国平归还赵炎山借款50000元;2、请求张国平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张国平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5年4月12日及2015年4月22日分两次向赵炎山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张国平出具借条给赵炎山收执,赵炎山多次向张国平催讨,张国平妻子以张国平不在家为由,拒不还款,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张国平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2日及2015年4月22日,张国平分两次向赵炎山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两张《借条》给赵炎山收执。事后,赵炎山多次向张国平催讨,张国平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赵炎山提供的《借条》两张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赵炎山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张国平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借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国平尚欠赵炎山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张国平亲笔签名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部分,赵炎山主张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Gid=25267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99119456&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601728936”l”m_font_1#m_font_1?)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张国平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4&Gid=11783341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401528616&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0#m_font_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Gid=25267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99119456&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601728936”l”m_font_1#m_font_1?)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炎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