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梅花与被执行人李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花,李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刘梅花,女,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李文新,男,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梅花与被执行人李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院(2016)湘1002执15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家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