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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洪(鸿)章与李艳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鸿)章,李艳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670号原告:刘洪(鸿)章,男,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李艳纲,男,成年人,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章与被告李艳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洪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刘洪章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