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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勇与韩路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韩路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423-1号原告孙勇,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赵建航,商丘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韩路全,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石自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勇与被告韩路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孙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勇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元。审 判 长  叶红梅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