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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娜,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647号原告:陈丽娜,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波,山东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莹,山东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丛培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江,该公司职员。原告陈丽娜与被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陈丽娜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