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钟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81民初418号原告:钟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某1,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婚生子分别由原告和被告各抚养一个;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2(现年7岁),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3(现年4岁)。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淡薄;婚后被告并常年好吃懒做不工作,无经济收入向家庭支付日常支出;婚后被告并未承担起家庭责任,从不照顾妻子和孩子,对家人缺乏关心爱护;于2016年1月1日原告回家方知被告早已离家出走,如梦初醒去报案,至今原被告不曾有任何往来。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完全不尽夫妻和做父亲的义务,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原告特依《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准予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判决,是为公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钟某自愿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2由被告李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3由原告钟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麦 红审 判 员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揭海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