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唐辉、张小丽、被上诉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永州市三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登勋、石卫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唐辉,张小丽,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永州市三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登勋,石卫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洪,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辉。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杰,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恢县,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三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祖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登勋。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卫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舜。上诉人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唐辉、张小丽、被上诉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永州市三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登勋、石卫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