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春雪、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雪,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雪,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6、317室。法定代表人:何晓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春雪和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仝玉林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