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狄林与肖德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林,肖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狄林,男,生于1975年7月20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肖德银,男,生于1963年4月22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宜高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狄林申请执行肖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4995.28元。执行中,执行到位91296.08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县人民法院院作出(2015)宜高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肖德银应付申请执行人狄林的借款363699.2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