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权诉王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权,王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677号原告:杨权,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桃江县。被告:王贵,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桃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2号。主要负责人:吴叶清,系公司经理。原告杨权与被告王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权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杨权负担。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