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合肥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安徽旺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安徽旺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684号原告:合肥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葛大路同和民康百合苑8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4760XP。主要负责人:孙振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庆,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旺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凉泉乡凉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394467761F。法定代表人:罗建斌。被告:罗建斌,男,汉族,住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合肥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安徽旺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对安徽旺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4元由合肥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