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冉德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德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德魁,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太原市南城区运输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字[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德魁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重婚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德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冉德魁在本市下元以100元价格指使他人伪造一份与王某的离婚判决书。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使用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与盛某到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并领取了结婚证。2015年9月11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调解冉德魁与王某解除婚姻。经鉴定,判决书为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冉德魁的供述及交代材料、鉴定意见书、案件移送函、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出具的证明及(2012)并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太原市迎泽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并中法民字2012(176)号民事调解判决书、太原铁路机械学校出具的证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协查通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出具的刑事自诉状、结婚证复印件及(2015)迎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调解书、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暂不羁押通知书(存根)、证人盛某、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体检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德魁为了能够与王某顺利办理离婚手续,通过做假证人员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冉德魁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再次与他人领取结婚证,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冉德魁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冉德魁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德魁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