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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祥明与郭稳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明,郭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明,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稳宏,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李祥明与郭稳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郭稳宏于2017年3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李祥明医疗费15664.76元、护理费1760元、误工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4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0924.76元(其中应扣减郭稳宏已付款3200元)。二、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郭稳宏承担。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18125.7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稳宏银行存款18125.7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喜君审 判 员  杨养荣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