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9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奚正芳与重庆市公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公交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正芳,重庆市公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610号原告奚正芳,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公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正芳与被告重庆市公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正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正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正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免。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