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复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因密山市兴凯湖乡岩鑫采石场申请执行鸡西辰宇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密山市兴凯湖乡岩鑫采石场,鸡西辰宇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复16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孙锦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兴凯湖乡岩鑫采石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乡金银库村。经营者曲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全,男,1970年5月8日出生,该采石场副场长,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被执行人:鸡西辰宇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东山。法定代表人:王英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俄立东,该公司员工。复议申请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工程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2017年4月17日,地质工程公司向本院书面称,因鸡西辰宇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同意地质工程公司将本案执行款直接汇入执行法院账号,故地质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孙禹波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