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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XX与被申请执行人刘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刘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81号申请执行人韩XX,男,汉族。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被执行人赵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韩XX与刘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8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XX、赵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赵XX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7500元(至2017年3月21日),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XX、赵XX至今仍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XX、赵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XX、赵XX银行存款592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