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大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大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359号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自发,职务:经理。被告:王大鹏。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大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徐亚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