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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王林与陈洗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陈洗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619号原告:王林,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初中文化,住福泉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文学,系福泉市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洗樘,女,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大专文化,住福泉市,系福泉市睿屹房地产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东,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林诉被告陈洗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林诉称,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00元,该两笔借款均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曾于2016年1月5日与原告签订了关于借款350000元的还款协议,约定每个季度还30000元,剩余款项在第二年还清,但该协议没有包含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23向原告所借的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争议借款70000元,原告曾主张被告应偿还借款42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黔2702民初1905号判决书,对本案争议标的70000元认为原告诉请该借款70000元无借款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相同,故本案系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