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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俊飞与康凤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飞,康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飞,女,汉族。被执行人康凤娥,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飞与被执行人康凤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康凤娥,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泽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