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俊飞与康凤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飞,康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飞,女,汉族。被执行人康凤娥,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飞与被执行人康凤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康凤娥,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泽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