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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丹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丹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483号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御景台花园C幢一层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6410978L。法定代表人:朱得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中,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丹婷,女,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已缴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静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