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谷大祥与北京新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大祥,北京新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807号原告:谷大祥,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新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北区234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一,该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大祥与被告北京新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大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大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大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谷大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