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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欧阳庭昭、谢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庭昭,谢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庭昭,男,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谢成生,男,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欧阳庭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2民初第5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成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阳庭昭借款本息共计1574466.69元,承担执行费18000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谢成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22执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