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5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0���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查明:2017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奔驰牌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8mg/100ml。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员朱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