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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嘉桥、甘广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嘉桥,甘广海,傅春梅,甘钊球,陀钊芳,甘广新,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黄嘉桥,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甘广海,男,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傅春梅,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甘钊球(又名甘大钊),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陀钊芳,女,1958年4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甘广新,男,1980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甘海波,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原告黄嘉桥与被告甘广海、傅春梅、甘钊球、陀钊芳、甘广新、甘海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甘广海、傅春梅、甘钊球、陀钊芳、甘广新、甘海波互负连带责任分期返还人民币185000元及利息给权利人黄嘉桥,负担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2675元。因义务人甘广海、傅春梅、甘钊球、陀钊芳、甘广新、甘海波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6年5月16日,权利人黄嘉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四查”措施,被执行人甘广海、傅春梅、甘钊球、陀钊芳、甘广新、甘海波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外,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健武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兆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