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环与谢锜键杨明陈志淑郭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环,谢锜键,陈志淑,郭晓慧,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602民初910号 原告:江环,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26日,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蔡仲辉,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谢锜键,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5日,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陈志淑,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16日,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郭晓慧,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谢锜键、陈志淑、郭晓慧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邦诗,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被告谢锜键之父,特别授权。 被告:杨明,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8日,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江环与被告谢锜键、陈志淑、郭晓慧、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环的委托代理人蔡仲辉,被告谢锜键、陈志淑、郭晓慧的委托代理人谢邦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6月3日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3日,被告谢锜键向原告借款肆万元,借款时间1个月,如果到期不能全额还款或部分还款的,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还款的本金及利息加收10%/天的违约金。被告杨明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捺了手印,自愿为被告谢锜键所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如借款人及担保物不能履行时,由他自愿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陈志淑以其名下位于岳池县某房产为此笔借款担保,且在2016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承诺在2017年2月6日前还清借款。然而至今未偿还。 被告谢锜键辩称:借款是事实,40000元是转账给被告谢锜键的,谢锜键取钱后又拿出6000元给江环;2016年12月左右偿还了5000元给徐俊杰;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偿还给段勇、巨玉龙等人,共计偿还了21000元,应在40000元扣除27000元,只愿意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 被告陈志淑辩称:她也该承担责任,因儿子急需要钱,没有看条款就作为担保人签字了,承诺书是被胁迫才签的。 被告郭晓慧辩称:她不清楚这个事情。 被告杨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谢锜键向原告江还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江还现金肆万元属实,如果到期不能全额还款或部分还款的,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还款的本金及利息加收10%/天的违约金,借款时间1个月。被告郭晓慧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了手印。被告杨明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捺了手印,自愿为被告谢锜键所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如借款人及担保物不能履行时,由他自愿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日,被告谢锜键出具收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江还现金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收款人谢锜键。被告谢锜键与被告郭晓慧于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证明2016年5月3日被告谢锜键向原告借款肆万元,被告郭晓慧是共同借款人,被告杨明是担保人的事实; 2、收条。证明被告谢锜键收到原告借款肆万元的事实; 3、结婚证。证明被告谢锜键与被告郭晓慧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4、原、被告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谢锜键辩称取钱后又给了6000元给原告江环,本金只有34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谢锜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徐俊杰出具的收到被告谢锜键还费5000元的收条系代原告出具;被告谢锜键辩称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偿还给段勇、巨玉龙等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付款的真实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段勇、巨玉龙是何关系,且原告对被告谢锜键辩称均不予认可,本院只能依据被告谢锜键出具的借条和收条来认定借款事实和金额。被告谢锜键对借条、欠条上签名系他们本人所为予以认可,被告谢锜键应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到期未偿还应承担继续还款责任,并依法依约承担利息及违约金,但借代双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定最高标准,对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和违约金,原告自愿降低,请求按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该标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谢锜键与被告郭晓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郭晓慧也在借条上签了名,故应由被告谢锜键、郭晓慧共同负责偿还。被告杨明作为保证人且明确约定了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杨明对被告谢锜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志淑虽然为被告谢锜键的借款向原告提供了抵押物,但未签字,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被告陈志淑出具的承诺书,不是向原告出具,原告认为系笔误,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志淑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锜键、被告郭晓慧共同向原告江环返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从2016年6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杨明对被告谢锜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三、驳回原告江环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环负担100元,被告谢锜键、郭晓慧、杨明共同负担3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秀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琪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