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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洪勇与朱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勇,朱明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379号原告:杨洪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明全,男。原告杨洪勇与被告朱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洪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勇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