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洪勇与朱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勇,朱明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379号原告:杨洪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明全,男。原告杨洪勇与被告朱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洪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勇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