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2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竹林巷。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罪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23时许,来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乐小区1号楼胖姐仓买,将店铺窗户打碎后进入室内,盗窃云烟(软珍品)1条(价值195元)、硬玉溪烟1条(价值188元)、紫云烟1条(价值83元)、玉溪烟(软)1条(价值195元)、南京烟(炫赫门)1条(价值143)元,现金1000元,上述赃款物共计1804元。案发后,赃物被黄某某用掉,赃款被其挥霍。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6日将黄某某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哈尔滨市道外区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孔令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