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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西路,组织机构代码:39975511-3。法定代表人:郑兵,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刚,系该局法制股长。被执行人:吴杨,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吴杨不履行谢市监处[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谢市监处[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吴杨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6年10月12日催告吴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催告期送达十日内吴杨仍未履行,故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谢市监处[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明柱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  郑玉兰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