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智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刑初1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智超,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智超被控交通肇事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以靖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智超持准驾车型C1的驾驶证驾驶无牌轮式挖掘机沿靖城线由靖城往程溪方向行驶,右转弯欲驶往靖城镇草坂村方向时,于路右外刮碰到行人陈阿基,造成陈阿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智超驾车至肇事路段,没有及时注意路面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智超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之后,张智超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付清赔偿款项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南靖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张智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智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证人徐某、陈某1、陈某2、张某的证言、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关于张智超归案情况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张智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智超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智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付清赔偿款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参照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定张智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智超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智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锡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婉贞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