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卫东区民营企业资金互助会矿工路营业部清算组与郭东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卫东区民营企业资金互助会矿工路营业部清算组,郭东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433号原告:平顶山卫东区民营企业资金互助会矿工路营业部清算组,住址:卫东区。代表人:刘向阳,系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选民,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东旭,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顶山卫东区民营企业资金互助会矿工路营业部清算组诉被告郭东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卫东区民营企业资金互助会矿工路营业部清算组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卫东区民营企业资金互助会矿工路营业部清算组自愿撤回对被告郭东旭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卫东区民营企业资金互助会矿工路营业部清算组撤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