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窦玉忠、王桂芬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恒杰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玉忠,王桂芬,刘恒杰,王丽敏,陈永亮,朝阳市铁西花园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33号申请执行人:窦玉忠,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王桂芬,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执行人:刘恒杰,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被申请执行人:王丽敏,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被申请执行人:陈永亮,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被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铁西花园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吴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窦玉忠、王桂芬因被申请执行人刘恒杰、王丽敏欠其借款及利息共计160万元,到期未还。被申请执行人陈永亮及朝阳市铁西花园供暖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此借款提供担保。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四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工资、存款、房屋、车辆等与本案涉案标的等价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窦玉忠已向法院提供其与崔丽新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龙城路三段40号-39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窦玉忠、王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刘恒杰、王丽敏、陈永亮及朝阳市铁西花园供暖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四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60万元。查封期间,四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申请执行人窦玉忠及担保人崔丽新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龙城路三段40号-39楼房。查封期间,该楼房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达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