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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072王红雨与赵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雨,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雨,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赵飞,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王红雨与被执行人赵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2016年10月8日,本院委托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赵飞的财产线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没有反馈。4、2016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显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6、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赵飞有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查封该车辆,并与2017年3月22日委托徐州市铜山区交警大队协助扣押该车辆,现未能实际扣押。7、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8、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9、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已将被执行人赵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1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诉前扣押的车辆已被案外人孙书良注销。11、2016年11月29日本院到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住处,家中无人。12、2017年3月23日,本院到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住处传唤被执行人赵飞,其称身体不好,并无能力偿还债务。13、2017年3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飞司法拘留15日。2017年3月30日,因被执行人赵飞身体不适,不适合继续拘留,经拘留所建议,本院对被执行人赵飞提前解除拘留。14、2017年4月5日,本院与被执行人赵飞谈话,其称在每年的粮食收割后还钱。15、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上述所有执行信息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47863.4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