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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69华玉萍与朱惠敏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玉萍,朱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华玉萍,女,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朱惠敏,男,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玉萍与被执行人朱惠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惠敏给付申请执行人华玉萍执行款10360元并缴纳执行费31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华玉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玉萍与被执行人朱惠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华玉萍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2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朱惠敏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华玉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贾树东执 行 员  张 洋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