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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海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8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洋,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高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日24时许,被告人刘海洋携带铁剪子窜至磐石市明城镇大军手机店,以破锁入室的手段盗窃华为、金立、乐视等各类品牌型号手机29部,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机箱1台、蓝牙耳机5个、立体声耳机15个,车载充电器3个、充电宝3个、总价值人民币1826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海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海洋盗窃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海洋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海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证人李某、郭某1证言,被害人郭某2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洋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海洋赔偿被害人郭某2失人民币六千九百七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孟宪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