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泽萍与张爱华、赵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泽萍,张爱华,赵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7号原告:关泽萍,女,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道。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华,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蛟河市长安街道,现下落不明。被告:赵雪峰,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住蛟河市河南街道团结村。原告关泽萍与被告张爱华、赵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关泽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赵雪峰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关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泽萍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赵雪峰的告诉,原告关泽萍诉被告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赵瀚中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杉—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