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执1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1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已经收到案款119148.2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成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未能全额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谭启明审判员 刘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