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于粉房村。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83民初3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5万元,执行费65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本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 治人民陪审员 宋起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美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