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庄强辉与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强辉,王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301号原告庄强辉,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王国强,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庄强辉与被告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庄强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强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庄强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