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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尉有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有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309号被执行人尉有钢,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先标与被执行人尉有钢(2016)浙1023民初37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尉有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尉有钢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