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济南柏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柏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柏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丁字山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9886013XW。法定代表人:邓云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松,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池州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24520111。法定代表人:尤学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岩,男,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济南柏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18日,济南柏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济南柏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济南柏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980元,减半收取17490元,由上诉人济南柏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8元,上诉人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15622担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文强审 判 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商卫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