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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彦苹诉全咏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苹,全咏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807号原告:李彦苹,女,1955年11月1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朴龙国,吉林达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咏松,女,1972年6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苹诉被告全咏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彦苹负担。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