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彦苹诉全咏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苹,全咏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807号原告:李彦苹,女,1955年11月1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朴龙国,吉林达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咏松,女,1972年6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苹诉被告全咏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彦苹负担。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