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保良、苏俊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良,苏俊永,王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良,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俊永(又名苏俊勇),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华,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立芬,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张保良因与被上诉人苏俊永、原审被告王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保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保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保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上诉人张保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