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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保良、苏俊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良,苏俊永,王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良,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俊永(又名苏俊勇),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华,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立芬,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张保良因与被上诉人苏俊永、原审被告王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保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保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保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上诉人张保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