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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66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澳门某某旅游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范然峰,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范然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乘车途经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大道南中国石油BP加油���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陈某右侧裤袋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7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升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毒品称重及提取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尿检结果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账户查询及交易明细清单、快递单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证人张某某、梁某某、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毒品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71克,数量并非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上述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71克,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乐怡黄雪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