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齐俊霞与李秀玲、郑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俊霞,李秀玲,郑占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863号原告:齐俊霞,女,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曹坤明,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秀玲,女,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郑占利,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俊霞诉被告李秀玲、郑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俊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占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俊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俊霞撤回对被告郑占利的起诉。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