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茜与柳腾飞、张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茜,柳腾飞,张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2838号原告:张茜。被告:柳腾飞。被告:张盟。原告张茜与被告柳腾飞、张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茜诉称,经被告柳腾飞介绍,被告张盟向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盟未按约还款,经催要,被告柳腾飞向其出具借条,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柳腾飞辩称,其介绍被告张盟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后因被告张盟未能按时还款,其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曾向原告归还借款,但原告不要求其还款,现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愿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张盟需用钱,经被告柳腾飞介绍,向原告借款,2016年6月28日原告将10万元以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张盟,口头约定半个月内还款,利息为5000元。因被告张盟未能及时还款,原告督促被告柳腾飞催要,被告柳腾飞遂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借张茜拾万圆整(100000)于2016年8月30日还清所有钱,如有反悔按月息5分走”。后被告柳腾飞主动向原告还款,原告认为借款人系被告张盟,不同意被告柳腾飞承担还款责任。后因被告张盟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形成诉讼。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张盟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约定还款之日即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放弃要求被告柳腾飞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被告张盟同意原告诉请,唯称因经济困难,愿在一年内还本付息。庭审调解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证明材料附卷可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盟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张盟应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显系不当,故原告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该约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现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属其自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柳腾飞承担还款责任,属其自愿,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问题》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茜借款10万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6年7月13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张盟承担,于上述款项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