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张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张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0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6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卞惠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诉被告张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建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